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1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富安家园门店北C1
委托代理人:保某,男,系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肃南县大河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2021年9月起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21执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文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强志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