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546号
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富安家园门店北C1。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发改委一楼105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24.5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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