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546号
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富安家园门店北C1。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发改委一楼105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24.5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