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100255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富安家园门店北C1
委托代理人:保某,男,系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0792692716
住所地:肃南县大河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执行到位3万元,下剩案件款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份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万元,于2022年10月份支付工程款2万元,于2022年11月份支付工程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21执恢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