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6)甘0724执60号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724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甘0724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300元,并承担利息5000元,合计313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89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