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
被告: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与甘肃华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