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858号
原告: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
被告:酒泉市锋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晓红。
被告:酒泉新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兴红。
原告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锋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新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192元,由甘肃图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培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雅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