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路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卢临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判决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21753.07元及逾期利息(以2421753.0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87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向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明,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甘XXXX号机动车1辆,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院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查找未果,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此外,未查找到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卢临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2421753.0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21753.07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山
审判员  曾敏玲
审判员  张**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