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37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A区12栋2**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54249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9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301.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71301.50元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掖市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1301.5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下剩案件款26301.5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3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