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天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与张掖市天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51号
原告: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进,甘州区长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天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掖市天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宋某于2017年3月20日到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从事水暖安装工作。2017年5月8日,被告为原告参保了工伤保险,并交纳了保费,参保期间为2017年5月-12月。2017年9月19日,被告派原告在被告分包的甘州区名门首府小区安装水暖工程时,不慎从电梯井跌落,导致原告受伤,后进行了治疗。原告遂申请劳动仲裁,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后原告收集到了相关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后,遂二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当庭陈述,原告已于2018年第一次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并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送达,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原告随后于2018年12月13日仍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二次申请仲裁,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以原告的申请已经经过生效的裁决书得到处理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生效的裁决书予以认定,原告在超过起诉期限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