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与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2870号
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99517574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9117673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甘肃省民乐县人,住兰州市。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7日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以经法庭调解,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26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