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601号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上西园391号四单元5-503。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下甲村(中央粮库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伟
书 记 员 郭虎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