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77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XXX。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6900A-13-6号(居然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