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督1号
申请人:中宁建筑(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松罗乡松罗村开秋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50556380。
委托代理人:苏晋晖,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锦华,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安市坂中畲族乡湖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坂中畲族乡湖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817983547636。
申请人中宁建筑(福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安市坂中畲族乡湖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支付令尚未送达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申请人处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其撤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督促程序。
审判员 林志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