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建筑(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宁建筑(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永安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556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孙钺、***、中宁建筑(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