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6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供销大厦五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9517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返还并注销原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二、被告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 3.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2020年9月23日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经搬原地址,现无具体地址。 6.2019年10月12日,本院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7.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甘肃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予以冻结。 9.因申请人在外地上班,无法到庭。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