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祁连山林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7507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21MB153651XB。
住所地:永昌县统办楼东8楼804室。
被执行人: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76765288M。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18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一案一账户缴纳执行案款223935.08元,我院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一案一账户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223935.0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7507执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