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3民初7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财,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18号,现办公地址:临夏市牛津河大道临夏市会展中心隔壁雲羚宾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临夏市,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程度。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舟曲县两河口至峡子***改建工程项目部,地址:舟曲县两河口粮站附近。 负责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财、***诉被告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舟曲县两河口至峡子***改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财、***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70元,减半收取计2728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