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1360号
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酒嘉八车道北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3ERK264。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4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中深沟65号院,身份证号×××,该租赁站实际经营者。
被告: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索南镇新庄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767652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肃州区浩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生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