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76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德和园小区**楼2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52670。
法定代表人:何好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丹,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亚盛大厦东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1522705。
法定代表人:田苗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费28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则被告承担原告放弃的违约损失70000元,按35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7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4日将代理费2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75.5元交纳至本院账户中,故再不产生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将(2021)甘07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为由,再不要求法院执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