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5984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15297G。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腾飞路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52670。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德和园小区3号楼201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948575。
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吴江综合楼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乾森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09583。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州区长沙门十字东南角财智广场2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安苑小区鑫隆办公楼2层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乾森安装有限公司、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以“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17元,减半收取39908.5元,由原告**1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1案件受理费39908.5元。
审判长 赵文娟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