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819号
原告:**,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
被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52670。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法人。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德和园小区3号楼201商铺。
被告:**,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被告也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学会
二Ο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