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575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德和园小区3号楼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526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5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