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7民初1380号
原告:**1,男,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甘肃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1,男,住甘肃省积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2,男,住河南省孟津县。
第三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积石山县。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诉被告**1、**2、第三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1以与合伙人之间未进行合伙清算,将在合伙清算或者准备其他证据后再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5元,减半收取9727.5元,由**1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