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住该县。
被告丁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住甘肃省通渭县人,住该县。
被告甘肃闽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璐,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丁军、甘肃闽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