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3394号
原告: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闽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桥门大厦1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闽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