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954号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9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兴强
书 记 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