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673号

原告:陈**林,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邓宗英,女,195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96号10幢1单元1-1。

原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9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俊,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永兴,男,1973年7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强,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林、**、邓宗英、**与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永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林、**、邓宗英、**于2022年7月27日以不符合共同诉讼的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邓宗英、**放弃对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永兴的诉讼,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永兴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邓宗英、**撤回对告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永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原告陈**林、**、邓宗英、**负担。

审判员  张勇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