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22财保39号
申请人:***,男,现住瓜州。
被申请人: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电投常乐电厂的工程款1277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电投常乐电厂的工程款1277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2018年2月23日。
案件申请费11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