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4718号
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777号01层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2MA74EMR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工贸一条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05311318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甘肃中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关区东岗西路天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