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某某;兰州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民初874号
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朱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锋,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兰州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38元,减半收取24819元,由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24819元,退还给原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雨青
审判员  魏长青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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