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

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6执异40号
本院在执行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新电器公司)与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武威市住建局)、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元新电器公司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武威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凉州区住建局)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武威市市政管理局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整体划转凉州区,权利和义务由凉州区人民政府承受。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凉州区住建局接受后移交武威市市政管理局。后经武威市编制委员会决定,武威市市政管理局变更为武威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隶属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威市市政管理局终止和更名后,其相关职责和人员经中共凉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又划入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其资产和所有债权债务虽仍登记于其账户中,但资产和业务实际由凉州区住建局和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支配和管理。武威市市政管理局存续期间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未因其终止而划转移交至其他主体。由于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无法人资格,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凉州区住建局承担。因此,申请人元新电器公司追加凉州区住建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由武威市市政管理局履行债务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凉州区住建局承担判决应由武威市住建局履行的义务,没有法定事由,违背生效判决的内容,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5年3月10日,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凉州区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5]15号),将市政管理局下划凉州区,隶属凉州区政府管理。经费划转和资产处置,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涉及下划单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经市审计、财政、国资、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整体划转凉州区。下划单位形成的债务,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划转凉州区管理。市住建局因城市建设向市财政的借款以及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经市、区审计、财政部门认定后,一并下划凉州区。涉及凉州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拟建、在建、已建成市级建设项目、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部移交下划凉州区,由凉州区政府负责。2015年4月根据武办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武威市住建局作为移交人,凉州区住建局作为接交人,市区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签署了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划凉州区管理移交书。后凉州区住建局将武威市住建局移交的资产项目移交市政管理局。2019年1月3日本院就元新电器公司与武威市住建局、荣宝公司、市政管理局、凉州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属于上述移交范围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甘06民初145号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三项为“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425600元,并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利随本清”。因武威市住建局、荣宝公司、市政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3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终257号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一项为“维持(2018)甘06民初145号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判决第三项为“改判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初145号判决第一项为武威市市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15800元,并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7月8日,中共武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通知》(武编委发[2019]29号),将市市政管理局更名为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由隶属凉州区政府管理调整为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核定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主任)。原市市政管理局编制留凉州区,人员由凉州区分流安置。将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名全额事业编制,市建筑管理站7名人员连人带编划入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划转后,核定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全额事业编制8名。2019年7月31日,中共凉州区委机构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凉编委发[2019]58号):区住建局根据《中共武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武编委发〔201952号)精神,设立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住建局管理,核定额事业编13名(连人带编划入市市政管理局全额事业1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负责凉州区城区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组织实施经规划部门同意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灯、广告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和公共活动场地的养护和维修等工作。市政管理局终止后,账户未注销,其资产和所有债权债务仍登记于其账户中,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凉州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凉州区公园管理中心。涉及的业务实际由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区住建局管理实施。凉州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无法人资格。2021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甘06执恢27号裁定,变更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追加武威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2021)甘06执恢27号案件被执行人;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257号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叶文宝 审判员  陈树斌
书记员  马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