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6345号
原告: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国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国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