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6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仲生爱,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1089482.18元、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7.99元,已全部发放至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全部履行(2019)甘民终257号判决义务,2021年12月6日,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武威市元新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6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成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