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0454号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鸿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9元(已减半),由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祝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