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671号
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国营五零四厂建筑安装公司,地址为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五零四厂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69999元(其中: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工程所欠工程款73270元,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工程机械费及工程款89672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五零四厂建筑安装公司就中核兰铀军工核设备实物保护工程周界土建工程签订了《中核兰铀军工核设备实物保护工程周界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及范围包括电缆沟、排水沟、围栏砼基础以及道路;合同价款为88.5000万元/公里,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项目所需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全部由被告国营五零四厂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后经协商由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继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核兰铀军工核设备实物保护工程周界土建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且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也签订了相应合同。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其与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一应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要求,提供了原应由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工程设备、机具等,且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承诺产生的工程机械费用由其承担;二应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三通一平、电缆沟支架运输安装、路灯基础土方开发回填、路灯基础接地安装、微波探测器基础制作安装、摄像头基础制作安装、盖板道牙装运、电缆隧道以及护坡等工程内容。2015年年底,所有(包括合同约定和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要求)承包内容全部建设完成后,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和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商量结算事宜,而届时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却拒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形式结算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730953元,剩余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之内的部分工程款、工程机械费以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全部工程款至今仍分文未付。综上,被告国营五0四厂建筑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国营五零四厂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注销,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