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026号之10号中海河山郡第55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厚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安庆家园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贤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12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7725元、违约金159704.2元、保全担保费3128元,共计1720557.2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962832.2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757725元;若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以总价款174147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8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45912.35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41470.2元。扣交本案执行费19815元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67567.55元。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厚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12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泽三

审判员  魏永政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