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战立让、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64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安庆家园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贤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晋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