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2日,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安庆家园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贤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37元(其中执行费66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罗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