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8日,住兰州市皋兰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杨贤贵,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98元(其中欠款66500元,执行费898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年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