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富民南路中段大地美居**楼**。
法定代表人:许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
法定代表人:范昌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5月28日就案件履行达成土地移交协议,并向我院提交了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6执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