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异13号

案外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4号。

负责人:潘发军,该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臧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富民南路中段大地美居4A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许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

法定代表人:张严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

法定代表人:范昌彦,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集团)、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农商银行)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荣华工贸集团、荣华农业公司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武威农商银行称,1、执行法院查封的土地经营权与案外人23.58亿元债权的抵押担保物重合,其对查封的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至2017年,武威市凉州区海山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山合作社)等借款人向案外人借款23.58亿元,该笔借款本息由被执行人荣华农业公司以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已整理完成的10万亩土地经营权、厂房、设备等资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向案外人武威农商银行出具了担保函。因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无相关规定,即无法定的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案外人与荣华农业公司依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共同向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申请公证。2017年12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向案外人和荣华农业公司出具了(2017)武天公内子第1764号公证书,并对担保函及案外人的23.68亿元债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法院依据(2020)甘06执17?18?19?20?21?2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查封的土地经营权与(2017)武天公内子第1764号公证书中登记的土地经营权重合。根据《公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对查封的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案外人抵押权的实现。执行法院依据(2020)甘06执17?18?19?20?21?2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查封公告,对查封的涉案土地经营权四至界线未作表述,即查封的标的物不清晰明确,严重侵害了案外人抵押权的实现。综上所述,案外人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荣华工贸集团?荣华农业公司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流转土地27973.12亩及位于民勤县流转土地2109.82亩解除查封,并中止对查封土地的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13年3月份,本案被执行人荣华工贸集团和民勤县南湖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将该乡62686亩土地流转给荣华工贸集团经营;2013年3月至8月,荣华工贸集团和孙鹏、包生辉等93户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偿协议,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的54482.71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了荣华工贸集团。本院在执行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荣华工贸集团、荣华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六案中,于2020年5月8日对上述流转土地范围内的30082.94亩土地经营权进行公告查封。202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交付执行书,约定将测绘后的30082.94亩土地经营权交付上述六案的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674617397.61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案外人武威农商银行和本案被执行人荣华农业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以土地经营权(四至范围不明确)、在建工程、活畜奶牛、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武威市凉州区万刚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0户债务人的23.58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时,荣华农业公司向案外人出具担保函,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根据上述事实出具了(2017)武天公内字第1764号公证书。2020年5月28日,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据此作出(2020)甘武天马公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荣华工贸集团因和民勤县南湖乡人民政府、孙鹏、包生辉等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而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荣华工贸集团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本院查封其流转的土地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荣华农业公司不是案涉土地经营权人,案外人武威农商银行亦未提供荣华工贸集团同意将案涉土地抵押担保的证据,武威农商银行关于本院查封的土地经营权已向其提供担保、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无证据证实,该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发强

审判员 罗立斌

审判员 刘清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