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416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大地美居**楼**。
项目负责人:张生俊。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询问,本案中原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原件,使得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原件,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