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富民南路中段大地美居4A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许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龙,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张桂梅,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
法定代表人:张严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龙、***、张桂梅、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龙、***名下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被执行人许龙先后多次支付现金共计821208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龙、***、张桂梅、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彪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