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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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4061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武山县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有,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彰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准确地址,致使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拒不交纳,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又拒绝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