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财保31号
申请人: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富民南路中段大地美居4A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许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在5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武威市凉州
区兴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账户资金50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可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昌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