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403执167号
申请人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403执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