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

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03执恢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南坡坪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出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情况: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甘040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由被执行人履行工程款359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管理单位甘肃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及股权等情况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实现的债权情况: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巩学军
审判员王挺
审判员梁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