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231号
上诉人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原公司)、原审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院)、重庆仪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虎明、李果伟,被上诉人陇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武,原审被告十一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隆芬、朱建功,仪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到了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晓曦
审判员王志娟
审判员周瑞芹
书记员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