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鼎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以西、清水河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31143351。
法定代表人:许达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鼎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办事处人民村(重庆全胜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内),现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10号(重庆美华光电有限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155533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鼎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7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付的货款444280元及违约金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鼎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鼎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2021年6月4日查封,期限两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3日冻结,期限一年),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院在该案中未执行到其他相应款项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恢8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腾   飞
审判员 陶艾审判员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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