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075号
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人民路村建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名都华庭会所**。
法定代表人:唐耀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艺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蒙